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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
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现状,确保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经研究决定,对该类特种设备的分级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级调整的内容
对《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4号)“附件2游乐设施分级表”进行如下调整:缩小原A级设备范围,提高原B级设备分级上限参数,原C级设备范围不变,具体分级方法见附件1《大型游乐设施分级表》。
此次调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分级调整的实施
(一)对新设计的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附件1的分级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设备级别,检验机构在设计文件鉴定或型式试验时进行核定。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文件核定的级别标注在设备铭牌上,检验机构在检验时进行核对。
(二)对已完成设计文件鉴定或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再次生产时,应当根据附件1的分级规定在设备铭牌上标注级别,由检验机构在检验时进行核定。
(三)在用大型游乐设施,因分级参数调整发生级别变化的,原检验机构应当将设备的检验档案资料(历次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移交至按新级别确定的检验机构,并及时将移交情况书面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和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由新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定期检验。
(四)在分级调整前,已取得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其原许可资格不变;对新申请大型游乐设施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增项或制造许可换证的单位,按附件1的分级规定实施许可。
三、对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
(一)安装监督检验的时限要求。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单位应当在履行安装告知程序后,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安装监督检验申请。检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作计划,与安装单位约定检验时间,并按约定时间实施检验。安装单位因故改变约定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二)定期检验的时限要求。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书面申请。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检验条件的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实施检验。
(三)检验结果的处理。
1. 检验机构在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完成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后,对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的,可先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见附件2),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的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
2. 对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二)》(见附件2),并将检验不合格项及整改要求,书面告知设备使用登记部门。设备在整改期间不得使用。
3. 对检验存在不合格项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检验机构应当提出明确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据此提出整改计划及整改期间监护使用措施,经检验人员确认后可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其中定期检验的整改期限还不得超过原安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整改完成并经复检或确认后,检验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在整改期间,设备由使用单位监护使用;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设备使用登记部门,由使用登记部门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四、对型式试验的有关要求
(一)对新制造和改造的大型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在申请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增项或制造许可换证时,应当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二)制造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型式试验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材料,与申请单位约定型式试验时间,并按约定时间实施型式试验。制造单位因故改变约定时间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完成型式试验工作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三)在原设计审查时经验证试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由原验证试验实施机构进行确认,认为符合型式试验的相关要求,并在原设计审查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印章的,其设计审查报告可视同型式试验报告。
(四)在2003年6月1日《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实施之前已经投入使用、没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经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由制造、使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型式试验机构对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确认并出具型式试验(确认)报告。
五、关于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的要求
(一)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安装告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许可规定的情况,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在设备使用中,发现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情况,应当依法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设备超期未检的、检验不合格的、超过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的、未按整改期间监护使用措施运行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二)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对检验即将到期的设备,督促使用单位报检。发现检验工作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
(三)检验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前,应当确认所检验的设备符合相应的许可规定,且履行了安装告知或使用登记等规定程序,并将具体检验工作安排告知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向设备使用登记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检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设备使用登记部门书面通报检验结论和发现的重大问题。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大型游乐设施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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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主要运动
特点 |
型式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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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 |
B级 |
C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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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览车类 |
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 |
观览车系列 |
高度≥50m |
50m>高度≥30m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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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船系列 |
单侧摆角≥90°,
或乘客≥40人 |
90°>单侧摆角≥45°,
且乘客<4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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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览车类其他型式 |
回转直径≥20m,
或乘客≥24人 |
单侧摆角≥45°,
且回转直径<20m,且乘客<2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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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行车类 |
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行 |
滑道系列 |
滑道长度≥800m |
滑道长度<800m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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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行车类其他型式 |
速度≥50km/h,
或轨道高度≥10m |
50km/h>速度≥20km/h,
且10m >轨道高度≥3m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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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游
览车类 |
全部型式 |
轨道高度≥10m,
或单车(列)乘客≥40人 |
10m >轨道高度≥3m,
且单车(列)乘客<40人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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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螺类 |
绕可变倾角的轴旋转 |
全部型式 |
倾角≥70°
或回转直径≥12m |
70°>倾角≥45°,
且12m >回转直径≥8m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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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塔类 |
用挠性件悬吊并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
全部型式 |
运行高度≥30m,或乘客≥40人 |
30m>运行高度≥3m,且乘客<40人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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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马类 |
绕垂直轴旋转、升降 |
全部型式 |
回转直径≥14m,或乘客≥40人 |
14m>回转直径≥10m,且运行高度≥3m,且乘客<40人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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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控飞机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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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游
乐设施 |
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 |
全部型式 |
无 |
高度≥5m或速度≥30km/h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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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动力游乐设施 |
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 |
滑索系列 |
滑索长度≥360m |
滑索长度<360m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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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动力类
其他型式 |
运行高度≥20m |
20m>运行高度≥10m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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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电池车类、 |
在地面上运行 |
全部型式 |
无 |
无 |
全部 |
备注(表中分级参数的含义):
乘 客:指设备额定满载运行过程中同时乘座游客的最大数量。
对单车(列)乘客是指相连的一列车同时容纳的乘客数量。
高 度:对观览车系列,指转盘(或运行中座舱)最高点距主立柱安装基面的垂直距离(不计算避雷针高度;以上所得数值取最大值)。
对水上游乐设施,指乘客约束物支承面(如滑道面)距安装基面的最大竖直距离。
轨道高度:指车轮与轨道接触面最高点距轨道支架安装基面最低点之间垂直距离。
运行高度:指乘客约束物支承面(如座位面)距安装基面运动过程中的最大垂直距离。
对无动力类游乐设施,指乘客约束物支承面(如滑道面、吊篮底面、充气式游乐设施乘客站立面)距安装基面的最大竖直距离,其中高空跳跃蹦极的运行高度是指起跳处至下落最低的水面或地面。
单侧摆角:指绕水平轴摆动的摆臂偏离铅垂线的角度(最大180度)。
回转直径:对绕水平轴摆动或旋转的设备,指其乘客约束物支承面(如座位面)绕水平轴的旋转直径。
对陀螺类设备,指主运动做旋转运动,其乘客约束物支承面(如座位面)最外沿的旋转直径。
对绕垂直轴旋转的设备,指其静止时座椅或乘客约束物最外侧绕垂直轴为中心所得圆的直径。
滑道长度:指滑道下滑段和提升段的总长度。
滑索长度:指承载索固定点之间的斜长距离。
倾 角:指主运动(即转盘或座舱旋转)绕可变倾角轴做旋转运动的设备,其主运动旋转轴与铅垂方向的最大夹角。
速 度:指设备运行过程中座舱达到的最大线速度,水上游乐设施指乘客达到的最大线速度。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一)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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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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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别(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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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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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品种(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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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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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内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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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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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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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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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意见:(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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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本通知的有效期: 年 月 日止
检验现场负责人: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受检单位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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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通知只用于检验结论不存在问题,或者虽然存在问题但不需要受检单位回复意见,是在检验报告出具前对检验结果下的有效的结论意见,在有效期内有效。通知书一式三份,监察机构、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各一份。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二)
编号:
(受检单位名称) :
经检验,你单位 (设备种类) (设备名称): ,( 设备品种): 设备内部编号: ),存在以下问题,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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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论:
问题和意见:(可另加附页)
检验现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受检单位接收人: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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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可另加附页)
(受检单位章)
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单是作为检验中发现问题,需要受检单位进行处理而出具。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两份送被检单位,其中一份受检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返回检验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