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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00304-0308-2006-002 阳泉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 2006.8.16 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阳泉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管理,提高我市企业产品标准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使用的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标准。
三、企业产品标准应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1、确保产品使用性能,保障安全和人民的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2、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和对外贸易;
4、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企业内部与其他标准也应协调一致。
四、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必须主动到所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标准登记,领取登记证书。登记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查阅后退还企业);
4、阳泉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非首次申请企业)。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时,要对标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登记证书,并实施年度审核。按年度报市局标准数据库备存。
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未到指定单位进行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应确保产品的使用性能,做到技术上先进,各项指标要素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应由企业组织熟悉本产品的专家、产品用户、标准化专家对标准的技术性、合理性和水平进行论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六、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到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办理标准备案;办理备案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3、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⑴产品特征与特性的介绍;
⑵标准的编写依据和产品性能指标的验证;
⑶标准水平的说明和产品的标准化分析;
⑷论证结论及参加论证人员名单;
⑸用户意见。
4、标准审查意见或函审意见及审查人员名单,一份;
5、必要的产品标准验证材料(验证报告),一份;
6、营业执照、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7、阳泉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已取得标准登记证的企业)。
七、产品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接到《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查。审查不通过,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审查合格,正式受理。
2、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后,标准化科组织有关专家和标准化专业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的现场考核和技术性审查。
3、经审查合格、资料齐全的企业执行标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4、对考核、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应在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重新审查。
5、产品企业标准有效期三年,使用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复审,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产品企业标准,在完成对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检验的现场考核和技术性审查通过后,须经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备案。
九、未经企业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把企业备案的产品标准提供给任何与执行标准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十、企业产品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制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登记或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本办法由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00六年八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6-22 14: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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