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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一、项目名称:

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2)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

二、审批依据:

1)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2128条;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0项。

三、申请条件: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制造前,或办理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后,或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填写《特种设备监督(定期)检验申请表》,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出检验申请,并按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四、受理单位:

由负责特种设备检验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受理。

五、审批期限: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制造前,或办理安装改造维修告知手续后,或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2)检验机构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计划或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特种设备检验(复检)工作完成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复检)报告。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的,有检验检测机构制定“例外控制程序”予以规定,并告知受检单位;

4)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形式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六、收费标准:

收费根据晋价费字[2003]37号文件执行。

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监督检验申请表;(已填写并加盖使用、施工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三份已填写完善(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4)施工情况记录和安装改造维修自检报告;(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5)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总图及电气原理图;

6)安装、改造、维修合同原件或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3000次无故障运行记录;(申报电梯检验需提供);

8)使用单位人员上岗证;

9)使用单位有关安全制度。

附:审批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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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24 11: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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