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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二、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申请条件
见各类作业人员考核或管理规则
四、受理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五、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培训机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使用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拟考核的人员名单和相应材料(见各类作业人员考核或管理规则)。
(二)受理
培训机构将培训组织方案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培训
经受理的培训方案和人员,培训机构按照许可实施机关批准的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四)考核
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工作后,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考试机构提出申请,考试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申请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报名参加考试。
考核组织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考核规则实施细则报许可实施机关批准或备案。
(五) 审批、发证
市级质监部门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
具体的程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审批期限
(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报送受理、发证机关。
(三)受理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七、收费标准
考核培训按“晋价费字[2001]370号”、“晋价费字[2002]23号”文执行。
八、申请材料目录
见各类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考核或管理规则
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708311124554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