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二、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变更、报废、收费等规定,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
四、受理单位
跨省长输管道使用登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跨地(市)长输管道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其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