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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三、申请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
(二)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并经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者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有维护保养能力,或者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了合同关系,能够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五)使用者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运转;
(六)使用者建立了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使用者能够保证特种设备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见相关的使用管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受理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中大型电站锅炉、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客运索道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特种设备使用者填写特种设备登记表、登记卡(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二份)盖章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安装、修理、改造书告知书;
3.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持证作业人员名录及操作证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内);
6.检验报告(合格);
7.办理电梯使用注册登记还应当具有维护保养资格或与专业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合同关系。
(二)受理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设备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交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登记书。
(三)审批、发证
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其他有关登记证件、牌照;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的使用登记程序见相应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审批期限
(一)登记机关接到使用登记有关材料后,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般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登记数量多的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收费标准
按照山西省晋价费字[2003]3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申请材料目录
1.使用者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2.特种设备出厂、安装资料、监督检验证书;
3.有关规章制度的目录;
4.持证作业人员名录;
5.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附件:
锅炉登记卡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7090709118173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电梯)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70907091129456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起重机械)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70907091148318
压力容器登记卡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7090709121251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70907091232613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填写说明 点击下载浏览该文件2007090709143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