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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00304-0502-2008-0010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受理)项目流程
一、审批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受理)
二、审批项目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三、审批项目类型:市级以上许可
四、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文件。
标准:审查费:每个企业收审查费2200元,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审查费440元。
产品检验费: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产品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五、审批总时限:承诺时限:70个工作日(不含产品检验时间)
六、年检情况:
1、年检时间: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2、年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38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58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5号)。
3、年检所需资料:
(1)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年检程序:
(1)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
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表;
(2)县级质监部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
产条件实地抽查,实地抽查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3)仅进行书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进行实地抽查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七、涉及前置审批情况:
1、前置审批部门:工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
2、前置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
八、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审批程序:
受理—审查—上报—发证
1、受理
    申请材料:
(1)申领省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涉及产品类别29种分别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饼干、糖、味精、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方便面、糖果制品、茶叶、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品、酱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资料:
①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份;
②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2份;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④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2份;
⑤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2份;
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2份; 
⑦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2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⑧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2份;
⑨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领国家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涉及产品类别7种分别为: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冷冻饮品、啤酒、葡萄酒及果酒
申请人需要提供资料:
①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②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复印件各3份;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 
④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⑤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2份; 
⑦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3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⑧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2份;
⑨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工作标准:
1、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局受理范围;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合法、有效、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职务及联系电话:
A角:张瑞    审批服务窗口科员   联系电话:2017871   
B角:赵盛梅  审批服务窗口科员   联系电话:2017871
岗位职责和权限:
(1)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接收申请材料时即时填写《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作为收件凭证。
(3)对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同时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向申请人出具《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承诺收件通知书》(同时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受理业务台帐上登记,通知审核人员领取申请材料;
受理事项填写《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批)流转表》,对申请材料进行流转登记;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按补办件处理的情况,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出具《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同时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标准的,按退回件处理的情况,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出具《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批事项退回通知书》;
(6)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7)对受理事项填写《山西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情况表》,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局。
时限:5个工作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6-22 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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